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YEV-114-桃補-52-20250124-1

字號

桃補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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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5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何苡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7,497元(計算式:請求金額102,509元+至起訴前一日之利 息49,888元=107,4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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