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YEV-114-桃補-54-20250124-1
字號
桃補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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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54號 原 告 藍林嘉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美鳳等5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2,970元【即應以原告所主張土地分割後可得之價額(應有部 分土地範圍面積與土地公告現值之乘積)為據,計算式:公告現 值280元×面積3,267.32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5=182,970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徐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