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YEV-114-桃補-6-20250108-1
字號
桃補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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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6號 原 告 許明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靜儀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 395元(計算式:109,395+100,000+130,000),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