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YEV-114-桃補-63-20250124-1

字號

桃補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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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63號 原 告 秉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皮家源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宜宸建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61,5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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