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YEV-114-桃補-65-20250219-1
字號
桃補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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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65號 原 告 吳紫緁(原名:吳嘉溋) 被 告 黃子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5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