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YEV-114-桃補-75-20250124-1

字號

桃補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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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75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銘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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