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YEV-114-桃補-8-20250115-1
字號
桃補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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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8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蒲柄文 張哲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明輝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 569元(計算式:請求金額加計至視為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9 月5日止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