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訂金等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YEV-114-桃補-82-20250307-1

字號

桃補

法院

桃園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82號 原 告 勁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萬成 訴訟代理人 謝昌明 被 告 陳聰朗即邑繪工作室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 820元(計算式:請求金額311,158元+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1,662 元=312,8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2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