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YEV-114-桃補-84-20250326-1

字號

桃補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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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84號 原 告 簡敏丞 訴訟代理人 陳維鎧律師 被 告 蔡桂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票號WG0000000本票(下稱系爭本票)票面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 於超過900萬元部分不存在,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8萬2,027 元(本票金額100萬元,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1月21日之利 息8萬2,02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萬4,2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00萬元 利息 100萬元 112年9月10日 114年1月21日 (1+134/365) 6% 8萬2,027.4元 合計 108萬2,027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5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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