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YEV-114-桃補-88-20250207-1
字號
桃補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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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88號 原 告 曾家碩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天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 6,444元(含票面金額300,000元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 1月22日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件,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附表:利息試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