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YEV-114-桃補-94-20250307-1

字號

桃補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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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9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被 告 林祐興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90 5元(計算式:請求金額105,618元+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287元=1 05,90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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