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5
案號
ULDM-111-交重附民-5-20250225-3
字號
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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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許麗齡(即許維文之承受訴訟人,地址詳卷) 許靖絨(即許維文之承受訴訟人,地址詳卷) 許雅涵(即許維文之承受訴訟人,地址詳卷) 許儒欣(即許維文之承受訴訟人,地址詳卷) 許桂霖(即許維文之承受訴訟人,地址詳卷) 被 告 洪啓峻(已歿,原住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88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許麗齡、許靖絨、許雅涵、許儒欣、許桂霖為原告許維 文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6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再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規定,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程序之停止」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 二、經查,原告許維文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於民國11 1年3月17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憑,而原告許維文之繼承人為其配偶許麗齡、其女兒許靖絨、許雅涵、許儒欣、其子許桂霖,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聯關(一親等)查詢結果及許麗齡、許靖絨、許雅涵、許儒欣、許桂霖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原告許維文死亡後本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惟迄今並無聲明承受訴訟,為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依職權裁定命原告許維文之繼承人即許麗齡、許靖絨、許雅涵、許儒欣、許桂霖為原告許維文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簡伶潔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