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6
案號
ULDM-111-交重附民-5-20250226-4
字號
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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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許交龍(地址詳卷) 許麗齡(即許維文之承受訴訟人,地址詳卷) 許靖絨(即許維文之承受訴訟人,地址詳卷) 許雅涵(即許維文之承受訴訟人,地址詳卷) 許儒欣(即許維文之承受訴訟人,地址詳卷) 許桂霖(即許維文之承受訴訟人,地址詳卷) 被 告 洪啓峻(已歿,原住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88號),經原 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88號被告涉嫌過失致死案件, 因被告於起訴後死亡,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簡伶潔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