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日期
2024-11-14
案號
ULDM-111-訴-484-2024111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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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8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永昌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1392、3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變更至民國113年12月6日9時19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宣示判決 。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有重大理由而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可參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 二、經查,本案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 程序並辯論終結,原訂於113年11月15日9時29分宣判,惟因被告林永昌曾表示有依法清理本案廢棄物之意願,本院認為有再向被告確認上情之必要,為妥適判決及節省訴訟程序勞費,爰裁定變更本案宣示判決之期日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