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14
案號
ULDM-111-金訴-188-20241114-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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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8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金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緝字第337、342、343、344、345、346、347、348、349、3 50、351、2229、2883、4863、5604、6127、6229號)暨移送併 辦,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原訂民國113年11月15日9時29分之宣示判決期日,變更至民 國113年12月31日14時9分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有重大理由而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可參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意旨)。 二、本案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 終結,原定於113年11月15日宣示判決,惟本案卷證較為繁雜,且辯論終結後,檢察官復移送併辦,亦有待確認併辦部分與起訴部分、本院審理範圍之關係,考量司法資源及當事人程序之勞費,爰裁定變更本案宣示判決之期日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