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

日期

2024-11-01

案號

ULDM-111-金訴-202-20241101-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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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20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瑋琦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1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5日上午9時29分宣判。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期日,除別有規定外,非有重大 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而宣示判決期日亦屬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變更或延展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被告林瑋琦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 民國113年10月31日上午9時29分宣判,惟因該日因颱風停止上班,爰延展宣判期日至113年11月5日上午9時29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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