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1-01

案號

ULDM-112-交易-393-20241101-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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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39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宗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 8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起訴意旨認被告蔡宗和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 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被告於偵查中即與告訴人蘇成書、洪熒橞調解成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繫屬於本院後,因被告已將全部調解條件履行完畢,而經告訴人蘇成書、洪熒橞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佐(本院卷第29、35頁),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夫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附件: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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