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0-15
案號
ULDM-112-勞安易-1-20241015-1
字號
勞安易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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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勞安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恆宗 選任辯護人 陳國樟律師 蔡孟蕙律師 被 告 張銘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本法官考慮到尊重 當事人之程序主導權,當事人無意傳喚證人作證,法官即不依職 權主動進行證據調查,然經詳細研究本案後,單憑現有證據,實 在難以釐清事實,或對被告為有利或不利之認定。因認本案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遂命再開本件辯論,並依職權傳喚證人到庭作證 、調查證據,以釐清事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沛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