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18

案號

ULDM-112-易-682-20241118-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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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68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明智 劉原榮 陳誌聰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41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12月11日上午9時13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本案原定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14時8分宣判,然因本案卷證 較為繁雜,以致無法如期宣判。經本院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且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陳靚蓉                    法 官 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壽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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