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2-04

案號

ULDM-112-易-765-20241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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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76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素琴 選任辯護人 李文潔律師 馮瀗皜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續字第2 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素琴涉嫌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 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年12月4日宣判。茲因被告本件犯行事實及沒收數額之認定尚有應行調查及審理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苡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恆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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