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日期

2025-02-11

案號

ULDM-112-訴-276-20250211-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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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筆 被 告 張世昌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馮基源律師 陳筱文律師 被 告 林孟志 選任辯護人 楊申田律師 何宗翰律師 被 告 王震川 石啟亨 李豐霖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麗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874號、111年度偵字第8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4年3月14日下午2時14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世昌、林孟志、王 震川、石啟亨、李豐霖被訴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過失致死等案件,原訂於民國114年2月13日下午2時14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宣判。惟因本案卷證繁雜之故,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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