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1

案號

ULDM-112-附民-395-2025031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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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395號 原 告 楊錇昕 被 告 陳馴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54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楊錇昕主張事實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所載。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9,97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陳馴閎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 第15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開規定,原告對被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經依法駁回,惟原告如認受有損害,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為損害賠償,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劉彥君                   法 官 吳孟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忠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得上訴。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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