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重傷害

日期

2024-12-05

案號

ULDM-113-交易-326-20241205-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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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32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然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7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曹然於民國112年4月29日上午9時25分 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雲林縣二崙鄉崙東村154甲線縣道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上開縣道○○○○○○○00○0○0號前時,本應注意行車時速不得超過該路段之速限60公里,並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逾越上開路段速限,以時速70至80公里之速度超速行駛,復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即貿然直行,適被害人賴守惠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上開縣道旁產業道路由南往北行駛至上開地點,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被害人人車倒地,並因而受有創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創傷性血胸、呼吸衰竭、右側鎖骨、右側肩胛骨、右側第一肋骨、右側第三至第六肋骨、右側髂骨骨折、創傷性腦出血合併失智症等重大難治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重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刑事訴訟法第236條第1項規定甚明。惟代行告訴係為補充告訴權人無從行使告訴之備位機制,故若檢察官依上開規定指定代行告訴人後,被害人已得自為告訴或另有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存在並已提出告訴,自應認代行告訴人之身分即因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可依法行使訴訟法上告訴人權利而當然解任或失效,且檢察官前所指定之代行告訴人所提起之告訴,亦因代行告訴人身分消滅而與未經合法告訴無異。 三、經查:  ㈠被害人於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後,因創傷性腦出血合併失智症 ,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無法自己行使告訴權,於本案偵查期間,亦無其他得為告訴之人,故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1月26日指定被害人之女賴青姬為代行告訴人,賴青姬並於同日偵訊時以代行告訴人身分提出告訴等情,有前開偵訊筆錄(見偵卷第106頁)在卷可參,嗣被害人因上開病狀,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監宣字第182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賴青姬為其監護人,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見本院卷第23頁)存卷可參,故賴青姬於上開裁定生效日(即113年5月22日)起,取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資格,則其6個月告訴期間,應自賴青姬事實上得為告訴之時即113年5月22日起算。  ㈡嗣賴青姬於113年11月12日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身分,向雲林 地檢署檢察官提出獨立告訴,有刑事告訴狀(見本院卷第21頁)在卷可按,則檢察官前雖指定賴青姬為代行告訴人並提出告訴,惟被害人嗣已有法定代理人得為告訴,賴青姬並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之身分另行獨立告訴,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賴青姬前以代行告訴人身分所提出之告訴,即因代行告訴人身分消滅而失其效力,但賴青姬另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身分獨立行使告訴權,應認本件告訴乃論之罪之訴追條件已經補正(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20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本件告訴人賴青姬告訴被告過失重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 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重傷害罪嫌,而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因與被告達成和解,並向本院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雲林縣二崙鄉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告訴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憑,是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宏偉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劉彥君                   法 官 吳孟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忠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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