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0-04

案號

ULDM-113-交易-444-20241004-2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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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44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欣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3年10月4日上午9時50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44號過失傷害案件,原訂於民國11 3年10月2日上午9時28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雲林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許佩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淳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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