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0-30
案號
ULDM-113-交易-458-20241030-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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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45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櫟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 8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櫟庭於民國113年3月21日18時41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甲車),自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前倒車時,本應注意汽車倒車時應謹慎緩慢後倒,並注意其他車輛,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貿然倒車,適告訴人許佩伃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乙車)在該處停等欲左轉,見狀閃避不及,被告所駕甲車撞及告訴人所騎乙車,告訴人因此受有右手中指擦傷、左大拇指擦傷、右腳踝擦傷、右小腿挫傷及拉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 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惟告訴人已與被告調解成立,並於113年10月28日撤回告訴,有本院113年度司刑移調字第532號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狀各1紙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靚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余冠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