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1-14

案號

ULDM-113-交易-468-20241114-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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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46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黎玄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 3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113年5月27日晚間6時3分許 ,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雲林縣斗六市民生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雲林縣○○市○○路000號前時,貿然駛入對向車道,適未成年之告訴人甲○○(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騎乘自行車,沿雲林縣斗六市民生路由東往西方向駛至上開地點,見狀閃避不及,2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胸部及四肢多處鈍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業於113年11月7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除戶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陳靚蓉                    法 官 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壽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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