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重傷害

日期

2024-11-20

案號

ULDM-113-交易-480-20241120-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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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48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英坤 廖月渟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3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月渟於民國112年5月12日9時50分許 ,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雲林縣崙背鄉崙前村產業道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雲林縣崙背鄉崙前村崙背N57橋路口,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前行,適被告廖英坤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雲林縣崙背鄉崙前村產業道路由東往西方向駛至,亦疏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2車因而發生碰撞,均人車倒地,致告訴人即被告廖月渟受有腹部鈍傷併肝臟右腎撕裂傷、骨盆粉碎性骨折、左側髕骨粉碎性骨折、右手撕裂傷、右小腿撕裂傷、左手撕裂傷併肌腱斷裂、胸部鈍傷併右側第8至9肋骨骨折,並因而造成雙下肢垂足之重大難治重傷害,告訴人即被告廖英坤則受有右手、右手肘、左手前臂、雙膝及右小腿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廖月渟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照駕駛過失傷害罪嫌;被告廖英坤涉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重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廖月渟、廖英坤分別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而過失傷害罪嫌、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重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本案繫屬本院後,被告2人成立調解,具狀撤回對彼此之刑事告訴,有本院113年度司刑移調字第536號調解筆錄1份、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3、55、57頁),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啓仁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欣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廖宏偉                   法 官 黃郁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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