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3-05
案號
ULDM-113-交易-492-20250305-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49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雯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 7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起訴意旨認被告許雯菁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 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繫屬於本院後,經告訴人廖建志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佐(本院卷第139、145頁),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啓仁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附件: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