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3-27
案號
ULDM-113-交易-530-20250327-2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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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53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德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 868號),本院於114年3月25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第1行「被告洪貴文」應更正 為「被告陳德任」。 理 由 一、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 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揭明在案。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第1行誤植「被告洪貴 文」,應為「被告陳德任」,然其餘內容均無錯誤情事,且裁定更正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欄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靚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余冠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