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3-25
案號
ULDM-113-交易-556-20250325-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55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淑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 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辯論終結後,被告李淑蓮與告訴人李宗仁已於民國114 年3月19日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俊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