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0-29
案號
ULDM-113-交易-579-20241029-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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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57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馨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 8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黃馨嬅於民國113年4月7日21時55分許,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3U-1961號)自用小客貨車,沿雲林縣斗六市榮譽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榮譽路922號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保持安全距離,而依當時天氣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撞及路邊之行人陳慶生,陳慶生因此受有左上肢拉傷等傷害。因認黃馨嬅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再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陳慶生告訴被告黃馨嬅過失傷害案件,起 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達成調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雲林縣斗六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夫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榮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