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2-11
案號
ULDM-113-交易-582-20250211-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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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58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佳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1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佳婓於民國112年9月15日17時22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雲林縣口湖鄉光明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光明路2之7號前欲迴轉時,原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而依當時客觀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告訴人李建德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向直行至該處,因而閃避不及,兩車遂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受有硬腦膜下出血、臉部裂傷、四肢多處擦傷等傷害。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 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惟告訴人已與被告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114年2月6日撤回告訴,有本院113年度司刑移調字第731號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靚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余冠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