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3-26

案號

ULDM-113-交易-597-20250326-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59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億豪 選任辯護人 陳偉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 1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億豪於民國112年11月4日13時45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雲林縣斗六市中山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雲林縣○○市○○路000號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且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行駛,不慎碰撞同向前方停等紅燈由告訴人賴豊運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告訴人受有頭頸部及腹部鈍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 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本案繫屬本院後,調解成立,有雲林縣虎尾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5頁),告訴人因而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刑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67頁),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啟仁提起公訴,檢察官葉喬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黃郁姈                   法 官  廖宏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