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7

案號

ULDM-113-交簡附民-11-20241127-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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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吳鶴 (住所詳卷) 被 告 黃大彧 (住、居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07號,原案號:11 3年度交易字第5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黃郁姈 法 官 廖宏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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