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4
案號
ULDM-113-交簡附民-9-20241004-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楊○宥 法定代理人 陳函芸 被 告 許凱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98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 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詹皇輝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