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4-11-27
案號
ULDM-113-交訴-124-20241127-2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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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12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 TRUNG QUAN(中文姓名:陳仲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 字第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四日所為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 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同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本案被告TRAN TRUNG QUAN(中文姓名:陳仲軍)因公共危 險等案件,前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有再行調查之必要,且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審判程序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黃郁姈 法 官 廖宏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