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5-01-17
案號
ULDM-113-交訴-149-20250117-1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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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14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寶權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615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陳述,前經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在案 ,現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寶權被訴傷害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蘇寶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被告於辯論終結後業已與告訴人吳柏恩調解成立,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考量被告被訴傷害罪嫌部分,乃告訴乃論之罪,爰就被告被訴傷害部分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