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日期

2024-11-21

案號

ULDM-113-交訴-92-20241121-1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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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訴字第9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家進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831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家進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7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應補充增列本案車禍 時間、地點:「112年12月29日上午6時57分許,於雲林縣○○鎮○○里○○000號旁路口」,並將「視距良好」之記載,更正為「視距:其他」,及證據部分應補充增列「被告廖家進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卷第35至42、69至73、77至82頁)」及如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並將證據附表編號4「天主教若瑟醫院財團法人若瑟醫院」之記載更正為「天主教若瑟醫院財團法人若瑟醫院診斷證明書」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㈡查本案車禍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 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被告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而自首接受裁判等情,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相卷第33頁)在卷可佐,堪認其應有接受司法審判之決心,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開車上路本應謹慎並遵 守交通規則,以維護自身與其他用路人之人身安全,竟未注意行車管制號誌燈號已顯示為「圓形紅燈」,表示車輛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而依當時客觀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卻仍疏未注意,貿然闖紅燈向前直行通過本案交岔路口,致其與被害人林元吉騎乘之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導致被害人死亡,同為本件肇事原因,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偵卷第130至132頁)在卷可參,其所為實有不該。又參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透過強制汽車保險賠償告訴人即被害人家屬林日鵬新臺幣200萬元,然仍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被告自述其學歷為高中畢業,從事檢貨物流整理工作,不再負責運送,未婚無子女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及被害人於通行本案交岔路口時,其行車管制號誌燈號仍顯示為「圓形紅燈」,可見被害人就本案車禍同為肇事原因,暨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告訴人表示:被害人是我的哥哥,他沒有小孩,上有母親,兄弟姊妹只有我一人。哥哥過世後,母親狀況尚可,認為遇到了也沒有辦法,我則是一直協助處理哥哥的身後事,希望可以有比較好的解決方式,但被告從來沒有私下找我們談過賠償細節,我們調解提出的條件被告也表示做不到,我們不知道還可以要求什麼,想到這種情況母親就會情緒激動。雖然考量被告是年輕人,不想讓被告斷送前程,但被害人又是我的親人,我們心裡也很矛盾,對科刑範圍沒有特別想法,希望由法院依法量處刑度等語,檢察官、被告就本案量刑所表示之意見(本院卷第79至8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 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劉建良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柏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 金。 【附表】(補充增列之證據資料):  ㈠證人陳怡君113 年1 月26日警詢之證述(相驗卷第21至22頁《 同偵卷第17至18頁》)  ㈡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 形紀錄表(相驗卷第33頁《同偵卷第29頁》)  ㈢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 定紀錄表(相驗卷第35頁《同偵卷第31頁》、第39頁《同偵卷第35頁》)  ㈣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影本(相驗卷第37頁《同偵卷 第33頁》)  ㈤虎尾分局交通小隊道路交通事故談話記錄(相驗卷第41頁《同 偵卷第37頁》)  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監視器影像( 相驗卷第67至70頁《同偵卷第63至66頁》)  ㈦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出院病歷摘要(相驗卷第9 3至109頁《同偵卷第75至91頁》)  ㈧雲林縣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相驗卷第11 1至113頁《同偵卷第95至97頁》)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831號   被   告 廖家進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00鄰○○0號              之20             居雲林縣○○鄉○○路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家進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上午6時5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雲145乙公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雲145乙與產業道路交岔路口時,原應注意駕駛人行經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時,應遵守道路交通號誌之指示,且行車管制號誌燈號顯示「圓形紅燈」時,表示車輛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而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闖紅燈向前直行通過上開交岔路口,適有林元吉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產業道路由南往北方向直行,二車不慎碰撞肇事,造成林元吉當場人車倒地,因而受有顱內出血併多處骨折及肝臟撕裂傷等傷害,經送醫急救,仍於113年1月26日凌晨1時20 分不治死亡。 二、案經林元吉之兄林日鵬告訴及本署檢察官據報相驗後分案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廖家進之警詢、偵訊陳述 本件車禍之過程。 2 告訴人林日鵬於警詢、偵訊之指訴 被害人送醫之經過。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乙份,車損及現場蒐證照片、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路電子閘門系統查詢資料 被告駕駛車輛於前開時、地與被害人林元吉發生交通事故之事實。 4 天主教若瑟醫院財團法人若瑟醫院、本署檢察官相驗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相驗照片、檢驗報告書 被害人林元吉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有前述傷害,經送醫不治死亡;被害人因傷致死與被告之駕駛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之事實。 5 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嘉監鑑字第1130034591號函及函附嘉雲區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 被告未遵守交通號誌而同為肇事原因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檢 察 官 劉建良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邱麗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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