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2
案號
ULDM-113-交重附民-17-20250122-1
字號
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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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廖晉廷 訴訟代理人 康志遠律師 被 告 詹盛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37號公共危險等案件(嗣改分 為113年度交訴字第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柯欣妮 法 官 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韋智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