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7

案號

ULDM-113-交重附民-31-20241127-1

字號

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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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許文柱 陳麗美 許詠淳 許詠赫 許詠喆 兼 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許釉甯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被 告 錢柏豐 展大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智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81號),經 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簡伶潔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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