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5

案號

ULDM-113-交重附民-38-20241105-1

字號

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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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劉清潭 陳瑞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淑香律師 被 告 何豊勝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13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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