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6

案號

ULDM-113-交重附民-40-20241106-1

字號

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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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鄭紹玄 被 告 李柏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451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 判決不受理在案,惟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 見本院交易卷第47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 220條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廖宏偉 法 官 黃郁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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