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1
案號
ULDM-113-交重附民-52-20250211-1
字號
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2號 原 告 鄭玉蘭 送達代收人 林堯順律師 被 告 李俊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64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陳靚蓉 法 官 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