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5

案號

ULDM-113-交附民-187-20241225-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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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87號 原 告 廖彩君 被 告 黃宜慧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交易字第475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因涉犯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其提起請求損害 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交易字第475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惟因原告來電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陳靚蓉                    法 官 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壽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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