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0

案號

ULDM-113-交附民-204-20241220-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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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04號 原 告 廖慧味 被 告 廖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384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廖美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原告廖慧味已撤回告 訴,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384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照前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張恂嘉                   法 官 鄭苡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恆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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