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8
案號
ULDM-113-交附民-220-20241028-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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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20號 原 告 姚正彥 被 告 劉威顯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劉威顯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原告姚正彥已撤回告訴, 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519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據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至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經依法駁回,惟原告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為損害賠償,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俊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