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ULDM-113-交附民-223-20241231-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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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23號 原 告 鄭賢文 被 告 張良照 寬鴻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薛人豪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31號;原案號: 113年度交易第5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廖宏偉 法 官 黃郁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