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8
案號
ULDM-113-交附民-232-20241218-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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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32號 原 告 黃勝賢(住所詳卷) 被 告 李泓諭(住所詳卷)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244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惟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交易卷第91頁),是依上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又因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並未如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以合議裁定」之規定,是本件應依附刑事案件審理之法院組織,即由法官1人獨任裁定,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