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3

案號

ULDM-113-交附民-246-20250113-2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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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46號 原 告 呂宗展(地址詳卷) 被 告 王家純(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450號),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 6日所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之原告姓名「呂家展」,應 更正為「呂宗展」。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姓名部分,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之原告姓名並不一致,惟此節並無礙當事人之同一性,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前開規定,就此部分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簡伶潔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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