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4

案號

ULDM-113-交附民-44-20241224-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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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王家林 訴訟代理人 王筱晴 被 告 江明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71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江明志被訴過失傷害案件,雖經本院以113年度 交易字第71號判決無罪在案,惟因原告已聲請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交易卷第77頁),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鄭媛禎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釋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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