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4
案號
ULDM-113-交附民-44-20241224-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王家林 訴訟代理人 王筱晴 被 告 江明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71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江明志被訴過失傷害案件,雖經本院以113年度 交易字第71號判決無罪在案,惟因原告已聲請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交易卷第77頁),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鄭媛禎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釋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